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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一章 圣 人 遭 劾(1 / 1)

<>胡谏官罗列罪名

朱圣人自我反省

那日,为了便于胡英元的上奏,韩侂胄进宫面圣,之后,又传来皇上赵扩的手诏:

台谏等人论奏,不必专论道学事务。

禁令解除,胡应元弹劾朱熹的奏折很快拟好,洋洋洒洒近万言,从理论上对朱熹的道学作出全面的批判,而后,主要矛头对这位圣人,列举朱熹在个人言行、家庭事务中的多项罪名。

胡将奏折誉写一遍,上交朝廷。

皇帝赵扩接到弹劾朱熹的奏章后,让翰林院抄录,发给在京尚书以上官员讨论,再送一份给朱熹本人。

胡应元上奏的折子叫《奏朱熹诸罪札子》。折子中,指斥朱熹犯有十条罪状。

第一大罪,不孝。建宁米最好,而朱熹却不让母亲吃,只让她吃粮仓中的陈米,是为不孝。

第二大罪,不敬于君。数次辞召不仕,或以有病,或以他事推辞。

第三大罪,不忠于国。孝宗死,有人说应葬于会稽,朱子却说应改卜他处。

第四大罪,玩侮朝廷。按恩例,可封赠其父母,奏荐其子弟,待朝廷实行时,乃忽上章力为辞免。此而可忍,孰不可忍。

第五大罪,怨望之罪。朱子诗中有“除是人间别有天”之句,且云犹为死党,不畏人言。

第六大罪,害于风教。建阳县士人为朱子造塑像,运送过程中倒塌摔坏,观者惊叹。

第七大罪,贪财好利。利用讲学授徒,收取学徒较多的费用,私下还接受朝廷官员的钱财。

第八大罪,宣扬浮夸之说。故弄玄虚,用一套让人听不懂的理论迷惑士人,博取圣人的虚名,实则毫无实际功用。

第九大罪,为老不尊。对子女管理约束不严,儿媳妇在儿子死后,并未改嫁,却怀孕了。

第十大罪,贪色好淫。曾经引诱两个尼姑作宠妾,出去做官时还带在身边招摇过市。

基于以上罪行,胡正言建议:剥夺朱熹所有的职衔,削去官籍,送岭南编管,驱逐其学徒,禁止其在书院讲学,所著书籍一律销毁。

这十条罪虽没有谋逆、反叛、杀人放火的大罪,但涉及忠君政务、教学人伦等方面,如果属实,足以使这个高高在上的圣人从神坛摔下,进而面目全非。

朝廷的抄录,官方的邸报以及民间流传的小报,迅速将以上内容传播至四面八方。

对于此类弹劾,本朝一般不会成立什么专案组之类去调查核实,大都会采取公布于众,让大家讨论的方式。不赞成的举个证据来反驳,这就是论救,同意的,也表达自己的看法,这又叫附议。

折子公布后的两个多月来,附议的越来越多,而论救的却寥寥无几。

首先,出来附议的是刘璘,他证明朱熹确为贪财好利之人。以自己为例,列举了书院学徒交纳的费用数目,还证明当年他弹劾唐仲友,并非出于道义,而是收受到唐仲友有怨恨之人的贿赂。

接着,福建一官员附议,证明朱熹收纳尼姑作妾确有其事。

而后,言官刘建秀、李石章等官员相继附议。

出札论救的只有蔡纪同。此人是朱熹最得意的门徒,跟随朱熹近四十年,帮助处理书院的诸多杂务。属于朱熹家人,缺乏说服力。

年近古稀的朱熹亲身感受到树倒猢狲散、墙倒众人推的滋味,一时间五味杂陈。让几个跟随多年的学生各奔前程,并不再去书院讲学。建阳书院顿时一扫而空,没有了往日的喧闹,留下的只有寂寞和愁怅。

圣人毕竟不同于凡人,数十年来,在热心教育、勤于治学的同时,致力于自身修养的完善。对于当前面临的弹劾,一般人可能出现两个反映:一是自辩,自己为自己洗刷罪名,另一个是沉默,不理他,别人爱怎么说则怎么说,我仍然走我的路。

他却不。这奏折,对他来说好似一个警钟,让他停下脚步,从多年的自我沉醉中清醒过来,再一次认真地反省自己的言行。金无足赤,人无完人。圣人不是神,光鲜亮丽的外表之下,也会有缺陷或不足,如同一件华丽的袍子,时间长了,里面也会有虱子、跳蚤。

就说第一条,朱熹承认,母亲活着的时候,的确让她吃过陈米,当然也吃新的建宁米,虽然不是有意为之,但至少不是最大限度地让母亲吃新米。

再说第二条,屡次辞召不仕。倒是事实,没有夸张。朱熹至今为官已四十年,除了起初十来年,能及时听从朝廷召唤和调遣外,其余几乎每召每辞,有时皇帝召对,也找理由推辞,一辞再辞,实在辞不掉,只得走马上任,服从安排。究其原因,是他看不惯官场,不想在混浊的官场中混日子。

你看,当今的官场中,许多人不读圣贤之书,不学无术,满足于迎来送往,饮酒作乐,醉生梦死,如同行尸走肉;追逐个人名利时,勾心斗角,如狼似虎;有几个人思考人生,又有多少人为国家的长治久安、民族的振兴崛起作过努力,哪怕只是理论上的。

不是他朱熹不融于官场,而是他觉得在官场中,放不开手脚,与其如此,不如多花些时间,将自己思考、研究的所得传授给学生,或者形成文字,流传下去,而只有到讲台上、书斋里,他的学识才得展现,思绪才得以遨游,他坚信,只要这么做下去,一定对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。

有时,他也想,倘若遇到有作为的君王,一定听从召唤,指到哪打到哪。但是,这个理由能对外人说吗,显然不能,再亲近的人也不能。

说贪财好利,朱熹觉得自己做得不算过分。他在朝为官,有时是有官有职也有差,这时的俸禄还算优厚,足以养家糊口,但相当长时间内,只有一个宫官,俸禄少了,日子就佶倨些。至于开办书院,政府给的补助很少,修缮校舍,添置物品,学生吃住,教学支出,都要花钱,自然要向学生收取,有时,学生家长会捐些钱物,收下以后,也未区别书院与个人,放在一起用,严格起来是有问题。另外,刊印自己写的书放在书院里卖,收回一些钱,自己认为,是劳动所得,从未介意。摸着良心说,他爱财而不贪财,只是因为,许多事与钱财联在一起,难免有人说三道四。

最后两条,涉及他的私生活。朱熹有难言之隐。

说起来,朱熹的家庭生活也很不幸。47岁那年,他的发妻祝氏,朝廷封为令人,因病去世。之后,数年未续,也没有娶妾。五十二岁那年,在福建做官时,庵里有两个尼姑还俗,经人介绍,来他府上作婢女。当然这个为婢是有期限的。由于他既无妻,又无妾,家务事和他个人生活都由她们打理,时间一长,男女之间就越过了界限,明的是奴婢,实际是侍妾。这在官员豪门或商贾之家极为常见。三年期满,朱熹见两人年纪尚轻,就赏些钱,让她们回娘家。之后,一直未娶。62岁那年,朱熹家庭再遭不幸,长子朱塾溺水身亡,年仅38岁。中年丧妻,老年丧子,人生的两大悲哀都降临在他身上,他痛不欲生,然而也无济于事。

儿媳妇带着儿女在家守寡,起先还恪守妇道。老夫子一向推崇孔孟之道,讲究从一而终,坚决反对寡妇再嫁。他后来一直未娶,也是出于这种理念。

一年多前,他从管家婆子那里得知,大儿媳妇突然有了身孕。为此,他大发雷霆,以为是人生以来的奇耻大辱,大儿媳妇为此羞愧自杀。

想到这里,他悔恨不已,当初,为啥死脑筋,儿媳妇既然思春,让她改嫁好了,总比现在这样,既丢人现眼,又人去楼空,鸡飞蛋打。

至于不忠于国、玩侮朝廷、害予风教和怨望之罪,纯粹属于夸大其辞,捏造罪名,也犯不着生气。说他的理学浮夸无用,他也不想再说什么。相信公道自在人心,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,历史会给出答案。<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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