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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章 古代政治制度简说(1 / 1)

()政权体制

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,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结构、组织程序、职权分配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与活动原则。中国古代曾经存在过两种政权体制,即奴隶制宗法贵族君主制和封建君主**。夏、商、周三代的国家结构是方国联盟和分封制,政权体制则是宗法贵族君主制,其特点是:

1、君主和贵族元老组成的议事会,同时又是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主体。

2、君主和贵族官员的任期都实行终身制和世袭制。

3、君主对贵族官员有任免升降权,而贵族对有过失的君主有进谏、流放以至弑杀之权。因此,双方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。

4、血缘关系上的亲疏远近决定了政治上的尊卑高低,政权与家族系统合一。春秋战国时期,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关系的变革,郡县制逐渐代替了分封制,官僚制代替了贵族世袭制。

秦统一中国后,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,确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君主**政权体制,并延续达两千年之久,它的特点是:

l、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,皇权至高无上,不可分割。

2、皇位终身制,皇权不可转让。

3、皇位世袭,父死子继,不可更改。

4、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原则,是君尊臣卑。

中国的封建君主**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和两种形式。秦代至元代是宰相制的君主**,明、清时期,宰相制被取消,皇帝直接行使中央政府的各种权力,开始推行无宰相的君主**体制。皇权越来越尊,臣民越来越卑,这就是中国古代政体演变的总趋势。

中央官制

中国古代为辅佐君主实行对全国**统治而设置的中央组织机构与官职的体制,称为中央官制。中国中央政府的官吏设置,开始于春秋。当时各诸侯国官制虽纷繁复杂,但大体上都实行“卿、大夫、士”三级官制结构。

秦统一中国后,建立了以三公九卿为主体的中央官制。

三公指丞相,总揽政事;太尉,主管军事;御史大夫,是丞相的副手,负责秘书工作和对百官的监察。

九卿是郎中令,负责管理宿卫侍从和守卫宫殿门户;

卫尉,负责宫门警卫和征兵、屯兵的事务;

宗正,掌管皇族事务;

太仆,负责管理皇帝所用的车马、兼管全国马政;

廷尉,是最高司法官;

典客,负责管理和接待归附的少数民族;

治粟内史,掌管租税钱谷、盐铁和国家的财政收入;

少府,掌管皇家钱财和皇室用品及官廷事务;

奉常,掌管祭祖和有关国家的礼仪制度。

隋、唐时期,中央官制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,建立了以三省六部为主体结构的中央官制。尚书、中书、门下三省虽职责不同,但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。尚书省负责处理行政事务;中书省掌管策令的起草和颁布;门下省掌审议策令的制定和颁布。尚书省下又设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,每个部又各设四司,下有郎中、员外郎等一整套官吏。除六部之外,中央司法、行政等部门还有御史台、大理、宗正、太仆等九寺和国学、少府、将作、军器等五监。这些机构和官员的设置,标志着中国封建官僚制度的成熟。宋、元、明、清基本承袭了隋、唐官制的格局,当然也有些小的变化。

官制

封建国家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,但只凭皇帝一个人的力量是难以实现对国家的统治的。因此,设官分职,既是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,也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需要。于是中国就形成了以皇帝为中心,以地主阶级为基础的封建官僚制度。

在这种制度下,各级官吏只对皇帝负责。官吏们依据等级地位的高下,分别成为拥有不同权限的权贵阶层。但他们不得以贵族的身份进行治理,而必须以皇帝的仆役资格行使治理。大小官吏的任免予夺等一切权力,都集中在皇帝手中。

中国古代的封建官制,是指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官制与地方官制上下两级官僚机构。中央政府作为皇帝的辅政机构,主要设置宰辅、宰相及负责各方面事务的政务机构。在地方上,建立了一整套由中央层层统摄的严密的地方统治机构。同时,为保证各级官僚机构有充分的人选及各级官员对皇帝尽忠尽责,还配备了一套比较系统、完备的官吏选拔及职官管理制度。官制是封建**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统治支柱。

中央行政管理体制

历代君主为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,都要建立一整套有职责、有分工,而又彼此联系和制约的官僚制度。

隋唐时期,为了适应当时的政治与经济形势,两朝都建立了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的中央行政管理制度。尚书、门下、中书三省是中央的辅政机构,三省长官都是宰相职位。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,是国家人事管理、经济、文教、军事、法律、制造修建等各项行政事务的重要执行机构,在整个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。

明朝除六部外,又增设了一些辅助性的中央机构--院、寺、监、府、司等。

清朝继承明朝制度的同时,创建了军机处主管机要,内阁分管日常政务的中央双轨辅政制,以及以部、院、寺、监、府、司为系列的行政部门的管理体系,并且各部门之间不构成上下级关系,彼此都可以通过传达渠道向皇上请示汇报,这就构成了权力高度集中,各部门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的关系,便于君主控制。文武分别设官分职,并且不断沿革,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政治学说的成熟。

设置庞大的、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和机构,制定纷繁的规章条例和程序,巧妙地将事务分派下去而实际上权力集中在皇帝手中,这就是中国古代中央行政管理体制形成与发展的基本点。

地方行政制度

夏商时期实行的是封国建藩的地方行政体制,诸侯虽然具有地方长官的属性,但仍保留着相对的独立性。

进入封建社会以后,**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,不仅表现为中央政权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,而且还表现在地方权力集中到中央。由中央对地方的统属关系所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,称为郡县制。

在漫长的历史沿革过程中,地方行政机构的组成层次曾出现过:郡县或州县两级制;州、郡、县,或路、府、县,或道、府(州)、县三级制;省、路、府、县,或省、道、府、县四级制。

由于县一级的行政权力机构有千余个,中央难于—一控制,因此,在县以上再设一级政权,以监督县的工作,对中央负责。这样,就形成了尤如一张大网,逐层布下,遍布全国每一个角落的三级或四级政权形式,而提控网纲的是皇帝。在地方权力的分配上,历代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都是:分割地方权力,使之各有其主,并且使地方官吏之间互相制约。比如,秦代在郡中设有守、尉、监,把行政、军事、监察诸权分立;升设正、副两名长官相互制约。在正、副长官之下还按中央政府组织部门的分工,分别设置相应的官署机构,在长官指挥下分工办理各项事务。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长官要由中央任命,有规定的任期和籍贯回避。

封爵制度

爵又叫爵位,是中国古代帝王对有血缘关系的亲族和功臣授予的一种称号,是社会地位高低和享受物质利益多少的标志。一般依据血缘关系的亲疏或功劳的大小授予不同的爵位。

商、周时期,封爵就是分封诸侯,爵称同时也是官称。春秋战国时期.封爵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,不少国家改变了按血缘关系封爵的做法,主要依据对国家的贡献与功劳的大小来授予爵位。

秦国推行的是典型的军功爵制,把在战争中立下的军功同爵位、享受的待遇联系起来,并且主要是面向立有战功的军队战士和平民。爵位共分二十个等级,有爵者不仅享有相应的经济待遇,而且享有一定的政治待遇。但是这种爵位享有的仅是衣食租税,而不能拥有食邑和封地内的政权和兵权,爵位也不能世袭。

汉代实行两种封爵制度,一种是将宗室封为王、侯两等,一种是对功臣的封爵。仍袭秦的二十等爵制,以后各代基本按秦制,只稍有改变。如曹魏时将封爵分为王、公、候、伯、子、男、县侯、乡侯、亭侯、关内侯等。元代,凡是宗室、驸马通称诸王。明代以皇子为亲王,亲王之子为郡王。文武官员的封爵是公、侯,伯三级,各加地名为封号,但只有岁禄而无实际的封邑。清代宗室封爵为十等,按宗亲世系分别授予,宗室凡年满二十岁均可具名题请。另外,封爵制度对皇帝的妃嫔、女儿、姐妹、姑母,以至功臣的母亲、妻子等,也授予封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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